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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7日 15:10   编辑 :李云峰   点击:[]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有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考查教职工在岗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出勤情况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开展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职工应忠于职守,在岗位要求的时间内离开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后应及时销假。请假未被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条 农业大学编制教职工假期待遇、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等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上报基础教育中心办公室,由基础教育中心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农业大学人事处核定并作出扣除相应待遇等处理。聘用教职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的考勤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负责制。职能部门主任、年级主任、学科组长对考勤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因职能部门主任、年级主任、学科组长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该职能部门主任、年级主任、学科组长负有连带责任,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每月月初将上个月的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形成当月的考勤结果报告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建立考勤档案和扣除相应工资等工作。

第二章假种与假期

第六条 假种与假期

1、事假。因私事须在工作期间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对事假要严格审核和控制。

2、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修养的,可请病假,假期一般根据医院的诊断书核准。因个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病伤,不能按病假处理。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诊断书,同时提供与诊断相对应的病例材料复印件、有关病检凭证,否则不予准假。

3、工伤假。 在工作期间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含因公出差)遭受意外伤害(有正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或持有伤残证因伤残部分发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假期一般根据医院的诊断书和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核准。工伤假累计超过30天的,必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与诊断书相对应的病假材料复印件、有关病检凭证或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4、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的可请婚假,假期为18天。

5、产假。女教职工生育的可请产假。女方产假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6、哺乳假。在婴儿一周岁之前,女教职工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

7、节育假。施行节育手术的可请节育假,并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休假42天:输精管结扎休假15天,输卵管结扎休假30天: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反通术的休假15天。

8、丧假。教职工亲戚(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须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可续假,续假按事假处理。

第三章请假、准假和销假

第七条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请假必须提前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补假。请假时,单位和教职工要对工作进行适当安排,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请假在0.5天以内通过短信或微信按照准假权限报告主管负责人、教务处和办公室完成请销假;请假在0.5天以上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准假权限和程序如下:

1、农业大学编制教职工请假。处级干部请假要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处级干部请销假流程办理;其他教职工请假在钉钉办公系统中填写请假申请报批,由部门负责人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领导、校长审批,抄送附中办公室、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在附中校园网站“管理制度”中下载《内蒙古农业大学请销假表格》,填写后送附中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做请销假备案,并告知教务处。每月初由基础教育中心报农业大学人事处备案(科级干部在巡视期间请假还要报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批准备案)。

2、聘用教职工请假。校长助理请假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填写请假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抄送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其他教职工请假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填写请假申请,请假0.5-5天由部门负责人或年级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抄送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请假6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或年级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复核,校长批准后抄送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销假和续假。请假期满后,及时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做销假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需提前通过钉钉办公系统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天数严格按第二章执行,请假期满后,转为其他假种,按其它假种续假,需及时到学校办理续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假期待遇

第九条 法定假期待遇

1、产假。发放基本工资(社保可报销生育津贴中包含工资补贴)。

2、婚假、丧假、哺乳假、节育假。全部工资照发。

3、工伤假。根据医院、劳动鉴定部门证明酌情商定。

第十条 事病假待遇

(一)事假

1.按月考核。

扣除课时费=课时费/节×课时(教务处负责考核计算)

扣除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月÷10×事假天数(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扣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月÷30×事假天数(学生处大队部负责考核计算)(已停止)

扣考勤奖(50元)0.5天扣2元,1天扣5元,2天扣50元。(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2.按学期考核。

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15天不满30天,下一月份工资只发基础工资。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30天,转入待岗状态。(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二)病假

1.按月考核。

扣除课时费=课时费/节×课时(教务处负责考核计算)

扣除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月÷15×病假天数(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扣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月÷30×病假天数(学生处大队部负责考核计算) (已停止)

扣考勤奖(50元):0.5天扣1元,1天扣3元,4天以上扣50元。(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2.按学期考核。

病假按整月请假,请假期间工资只发基础工资;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当月工资只发基础工资。(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三)假种累计

全年各种假超出一学期,人员即转入待岗状态,执行待岗工资。(办公室负责考核计算)

第五章迟到、早退及处理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违反岗位要求无故推迟上岗视为迟到,中途无故离岗或提前下班离岗视为早退。

第十二条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每次一小时以内),按旷工1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小时,每次按旷工0.5天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三条 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款30元,当月累计4次以上,每次扣款50元。当月累计6次(含6次)以上,扣发下一月份全部岗位津贴。

第六章旷工及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应视情节给予必要惩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计算。

(一)无特殊原因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无特殊原因在批准假期结束后未到岗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安排,不接受分配工作任务且未按指定日期到岗工作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的,教师无特殊原因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的;

(五)经调查核实,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十四条 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下一月份全部岗位津贴,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下一月份月全部工资,教务处应及时提出正式书面处理意见。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或病假累计30天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行政职能部门执行中学作息时间。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到校时间或者提前离校的教职工,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扣除当月考勤费的同时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时间检查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产假和哺乳假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分管副校长考虑决定。

第十九条: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离开呼市外出的教职工需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并抄送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自治区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与学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的考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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