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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农大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稿)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5日 16:20   编辑 :李云峰   点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教学秩序,严肃我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我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但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权限

第三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 记过;(5) 留校察看;(6)停课反省。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升旗和重大集会上说话、嬉戏和打闹;(二)多次发现讲脏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三)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情节较轻者;(四)手机不能带入校园;

(五)违反上课、自习纪律,不听劝告者;(六)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老师反映不好,每学期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二节者;(七)不穿校服、不佩戴校牌进入校园,佩戴他人校牌冒名顶替的,故意遮挡校牌的,校服上有乱涂乱画或被修改的;(8)仪表不合格进入校园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4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二)破坏社区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者,须照价赔偿;(三)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四)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五)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六)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又重犯第四条者。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抽烟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二)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三)有偷窃行为;(四)恶意伤害同学;

(五)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六)严重网瘾或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八)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四、五条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男女交往不得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一)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十二)赌博;(十三)参与浏览不健康书、画、视频以及网页等;(十四)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四、五、六条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六)侮辱女生,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八)辱骂老师;(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十)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记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四至第七条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停课反省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六)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不健康书、画、视频、网页等;(七)在记大过处分期间又重犯第四至第八条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上者;(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三)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课反省五种处分在二个月后,停课反省在四个月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课反省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学籍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停课反省处分至九年级毕业未能撤消者,在初中毕业生品质鉴定项目中,给于零分处理,并且暂缓半年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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