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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补充规定
  •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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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补充规定
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本补充规定是指学生在上学期间非自身原因而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时发生的伤害事故,相关负责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或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做如下处理。
1、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包括大课间)发生的此类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如下:
(1)负责该生所在班值周教师承担30﹪的责任;
(2)大队部负责事故发生地值周检查的教师承担10﹪的责任;
(3)值周校领导承担20﹪的责任;
(4)分管综治安全工作校领导承担10﹪的责任
2、大课间发生的此类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如下:
(1)班主任教师承担40﹪的责任;
(2)副班主任(跟班教师)教师承担30﹪的责任
(3)大队部负责事故发生地值周检查的教师承担10﹪的责任;
(4)值周校领导承担10﹪的责任;
(5)分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承担10﹪的责任;
3、下午放学值日期间发生的此类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如下:
负责值日的班主任教师(副班主任教师)承担50﹪的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排练节目等期间发生的此类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如下:
(1)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带班教师承担20﹪的责任;活动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承担10﹪的责任;活动分管校领导承担10﹪的责任。
(2)排练节目期间指导教师承担20﹪的责任;分管校领导承担10﹪的责任。


备注: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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