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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8-04-04
  • 文章来源:初中教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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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大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聘用合同,警告期限为一个月,记过期为三个月。

第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由校长办公会根据情节轻重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师,扣除其当月基础工资的50%;对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扣除当月全部基础工资,并扣除相关年级主任、教务主任、校长助理当月基础工资的50%,参照校长助理扣除副校长、校长相应金额;对受到记过处分的教师,扣除三个月基础工资,并扣除相关年级主任、教务主任、校长助理三个月基础工资的50%,参照校长助理扣除副校长、校长相应金额;对解除聘用合同的教师,从解聘当月的下月起,学校停发工资、奖金和停缴社保等。

第五条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上报赛罕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报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2018年4月2日修订通过并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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